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向借款人提供更多的担保方式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乌鲁木齐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系指借款人和所购房符合《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担保方式为其他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其名下同等数额公积金做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其他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即联合担保人(以下简称联保人)不超过五人。
第四条 联保人在联保期间不能使用所担保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五条 联保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3、与借款人不得相互担保。
4、不处于为他人债务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审核及发放:
1、借款人及配偶、联保人及配偶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
2、中心进行贷款“三级审核”。
3、借款人到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联保人的联保责任:
1、个人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结清。
2、将规定年限内且足额的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房产抵押至中心。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联保贷款操作流程》。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遇国家政策与中心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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