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附工伤康复住院、出院标准
关于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的科普大家应该见过不少了,今天来讲讲工伤认定之后的工伤康复!
首先,和大家聊一聊什么是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疗的、工程的、教育的、职业的、心理的、社会的和其他措施,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辅助、训练、辅导、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工伤职工的功能,以消除或者减轻工伤造成的后果,改善工伤职工参与劳动就业等社会生活的自身条件。
简单来讲,就是对工伤职工的康复性治疗服务,以便职工能恢复伤病、减少工伤对职工的生活影响。那么康复性治疗服务包括哪些呢?
康复性治疗服务一般包括:及早发现、诊断与处理;医疗护理;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材;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及其他设备;专门教育服务;职业技能训练(包括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公开招聘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等。
因而,康复性治疗服务的内容包括了生理康复、心理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二,工伤职工选择康复医院有何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所以大家一定要确定所选的医院是否是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院,不然就能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
第三,工伤康复住院标准有何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因存在肢体、器官功能性障碍或缺陷,可以通过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与职业训练等综合手段,使其达到功能部分恢复或完全恢复并获得就业能力,经办机构应鼓励其进行康复治疗,使其可以尽早重返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第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一般标准: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
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
最后,工伤康复出院标准有何要求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工伤职工经康复治疗后已达到预期康复目标,各项功能已恢复到一定水平并基本稳定,生活自理能力提高,无明显的并发症或并发症已控制,安装假肢、矫形器者已能够独立完成穿戴和使用。严重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须病情稳定,基本达到预期康复目标或已无进一步康复治疗价值。
工伤职工康复出院,一定要医疗机构评估已经恢复就才可以出院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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