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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育保险最新政策2024(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2024-07-17 15:47 · 社保100网 · 3128人阅读

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浙江生育保险最新政策是什么?下面社保100网为大家整理了浙江生育保险中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浙江生育保险最新政策2024(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浙江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1、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3、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一、浙江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省医保局要适时将临床亟需、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诊疗项目(包括辅助生殖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

二、浙江生育保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当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与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一致。

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5、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

6、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

7、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法律法规、国家对产假天数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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