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调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现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所有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审核内容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201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缴存基数上下限。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4719元;最低为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44元。
3、单位缴存比例12%,个人缴存比例10%。
三、审核程序
1、各单位应在2016年7月1日—2016年8月31日,向管理部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资料。具体包括: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jzgjj.cn下载)及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
2、各缴存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办理。
3、审核通过后,单位方可办理2016年7月份以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四、注意事项
1、审核时,人数较多的单位要报送Excel电子表(报盘同时提供打印盖章表格一式两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变更明细表》。
2、审核通过后,各单位要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3、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同时要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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