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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1-14 14:18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1140人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确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确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核确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省本级参保人员退休审核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退休审核确认流程

(一)关于退休审核确认流程

省本级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管机构初审后填写《江西省本级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同意后,报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核算其基本养老金,并在《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盖章,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职工档案及相关资料不规范的,由省社保中心认定需补充材料,填写《受理职工退休审核应补充材料说明书》,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退休审核确认,以企业或主管部门提供的职工档案为依据,档案资料不足时需由企业提供调资表、工资表等相关原始材料,结合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省社保中心审核盖章的《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经核对职工档案和《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相关信息后,审核无异议的,在《江西省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上盖章确认。

(二)关于待遇改办程序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职工待遇改办,企业应对补充的相关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携带职工档案及相关原始材料按程序申报。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携带拟改办退休待遇人员的职工档案及补充的相关原始材料,向省社保中心提出改办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养老保险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报表》。

省社保中心审核通过后,进行信息变更并对基本养老金待遇重新核定,制作《江西省参保人员退休和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并盖章,再由单位或档案代管机构将改办材料及《江西省参保人员退休和养老金待遇审批表》报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盖章确认。

二、明确退休审核确认相关情形处理办法

(一)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当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有涂改,但能辨认原始痕迹的,由企业主管集团公司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并提出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原则,按原始痕迹认定。

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涂改严重或疑似伪造职工档案,不能反映参保职工本人出生年月信息的,由其申报企业或当事人到原招工地劳动行政部门、档案馆、人武部、毕业学校等部门查找相关留底原始材料,补充相应未涂改的原始材料后,再按退休审核确认程序申报。

(二)关于临时工连续工龄认定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临时工工作时间要连续且不能中断,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企业为参保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档案规范有从事临时工工作期间经历记载、能提供办理招工手续前不间断从事临时工工作期间的工资表、财务凭证等原始材料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相关资料不齐全的,由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按退休审核确认程序申报。

(三)关于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及具体年限的认定

全民所有制及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招录或备案的固定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审核确认手续时,职工档案规范、相关资料齐全且符合退休条件的,省社保中心及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其职工档案中反映不出从事具体工种或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够的,省社保中心及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出具《受理职工退休审核应补充材料说明书》,由企业补充材料缺失年份载明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工资、营养费发放表、工资升级名单表或工种变动单等原始材料(一年不少于一份),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再按退休审核确认程序申报。

(四)关于小集体工作期间连续工龄的认定

参加县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城镇、街道、居委会、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站、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待业青年联合举办的)工作,以后又被吸收、录用到全民和大集体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1979年7月1日以后在县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到全民和大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中,企业为参保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在城镇小集体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职工档案中应具有经原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审查签章的“城镇集体单位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二是城镇待业青年参加城镇街道集体生产、服务单位工作后,需经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正式招录为全民所有制或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三是应提供城镇小集体工作期间的历年原始工资、财务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每年不少于一份)。

(五)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问题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社保中心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相应的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核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历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金额,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人员实际办理计发基本养老金手续审核完毕的次月开始发放。

2.退休人员待遇改办后的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待遇改办审核完毕的次月开始发放。企业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或待遇改办手续与审核完毕时间不同月时,属于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延误的,由省社保中心补发延误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或补充材料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用人单位延误期间已发放工资的,基本养老金超出工资部分,由单位发放;属于参保人员个人原因(含补充资料等原因)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给予补发。

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一)强化工作责任。参保职工退休审核确认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参保职工退休审核确认管理,定期抽查企业职工退休审核确认工作情况。

(二)加强职工档案管理。企业及其主管集团公司、有关档案代理机构要按照《档案法》、《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落实职工档案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严禁伪造、编造职工档案,严禁随意更改、涂改职工出生时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及其主管集团公司、有关档案代理机构要加强对单位职工退休报批工作的管理,及时为符合退休条件的代理职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对职工退休的报批要严格审核把关,要重点核实职工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协调处理机制。对职工退休审核确认过程中发现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从事特殊工种具体岗位及年限等重大疑难问题,由申报企业形成有关情况报告经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由企业报送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省人社厅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信访、政策法规、劳动关系、省社保中心等相关处、单位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认定。

(四)严格责任追究。企业、企业集团公司、社保经办机构、人社行政部门等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在退休审核确认工作中,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拒绝为其办理退休审核确认手续;构成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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