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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7-05 10:41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464人阅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材料

申领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

三、审核拨付程序

(一)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 ha.osta.org.cn)、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工作。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职工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职工数据按月汇总,并向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拨付资金到帐后,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者本人的银行账户。

四、补贴使用条件及标准

(一)补贴标准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同、参保职工参保缴费年限划分以下等级: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不足6年的,补贴标准为4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年不足10年的,补贴标准为7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不足6年的,补贴标准为6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年不足10年的,补贴标准为11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不足6年的,补贴标准为8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年不足10年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4、对于城乡贫困家庭职工和本地区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情况下比同档次人员提高30%。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暂按《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6〕51号)公布的河南省技师培训享受补贴职业(工种)目录确定,待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发布并动态调整。

(二)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工申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补贴时只能享受一次提高标准待遇。

五、资金管理

按照人社部发〔2017〕40号文件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各统筹地区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确保每个地区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推动我省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迈进,为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简化程序。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服务质量,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强化监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鉴定标准,确保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会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注重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场所,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通过广泛宣传,使参保职工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红利。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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