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全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60号)规定,确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60号)规定,确定参保企业缴费费率降低0.15%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落实。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在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要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规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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