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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本级医疗保险增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的通知

2022-07-12 09:51 · 河北医保局 · 691人阅读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医保制度普惠性、可及性,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省本级实际,经研究,决定在省本级原有慢性病特殊病的基础上,增加19种慢性病、4种特殊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诊慢性病

(一)省本级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在原省本级38种慢性病基础上增加19种:1.慢性萎缩性胃炎,2.溃疡性结肠炎,3.慢性胰腺炎,4.支气管扩张症,5.痛风,6.骨质疏松症,7.甲状腺功能亢进症,8.阿尔茨海默病,9.血管性痴呆,10.癫痫,11.慢性周围血管病,12.风湿性心脏病,13.干燥综合症,14.强直性脊柱炎,15.皮肌炎,16.椎管狭窄症,17.青光眼,18.腰椎间盘突出,19.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内涵。将原省本级门诊慢性病中的“精神分裂症”修改为“精神障碍”,其内涵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待遇标准。新增门诊慢性病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待遇〔2021〕5号)设定的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和年度总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参保人认定通过(包括既往病种和新增病种)2种及2种以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最高为5000元。其他补助、补充保险实行单病种年度限额管理,单一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出不超过该病种年度限额。

二、关于门诊特殊病

(一)省本级新增门诊特殊病病种。将短肠综合症、银屑病纳入省本级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

(二)增加门诊特殊病病种内涵。将“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原省本级门诊特殊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范围。

(三)调整特殊病病种。将原38种慢性病中“再生障碍性贫血”调整为门诊特殊病,不再保留“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病。

上述新增和调整的特殊病,门诊发生的特殊病种医疗费执行住院待遇政策,即一个年度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起付线,超过起付线后,医保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三、关于申报认定

参保患者可注册登录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资料进行申报,提交后携带纸质资料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现场核验,经评审医师初审、复审通过后,即可享受待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为推进相关政策落实落地,确保符合办理慢特病条件的患者应办尽办,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各参保单位应做好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参保人员提供客观真实的病史佐证资料并据实申报。

(二)强化评审认定的管理服务。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院,河北省中医院,河北省胸科医院,石家庄市人民医院8所医疗机构负责承办省本级门诊慢特病评审认定,各医疗机构及时组织评审医师的培训,认真执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的《河北省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认定标准》,确保评审认定客观公正,同时要做好申报指导和政策解读工作

(三)持续推进评审认定行为常态化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应全面加强本单位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门诊慢性(或特殊)病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资格认定等情况全程监控,评审认定过程留痕留迹,可追溯、可倒查,及时查纠违规问题。省本级经办机构要加强认定行为的常态化监管,对擅自降低标准认定或徇私舞弊、伪造病历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师考核管理,严惩违规行为。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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