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解读

参保政策“看得懂”
一、哪些人员可以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什么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有什么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7月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60%、70%、80%、90%、100%、200%、3000%七个档次),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缴费基数为4220元/月。
三、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是自愿缴纳,可以中断。需要说明的是,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多少计入个人账户、多少计入统筹?
答: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后,按照选定档次对应缴费基数的20%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8%部分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基数12%部分计入统筹。
五、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需要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领完失业保险金后应如何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人员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应于次月8日前凭身份证、失业证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接续缴费手续。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与单位职工有区别吗?
答:没有区别。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单位职工一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与单位职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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