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社百网(社保100)

小程序
扫一扫访问小程序
APP
首页 > 百科 > 温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6-14 14:22 · 温州人社 · 420人阅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除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同意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单位职工申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期间。办理补缴手续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补缴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比例按补缴时的规定比例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少报、瞒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稽核核实后应出具稽核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依法

四、国家和省今后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此前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3日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pl_55961.html

我来说两句

0/200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点击收起
推荐阅读
相关最新
政府小程序查询
扫码查询当地社保办事小程序
Dynamic JFIF Image
Dynamic JFIF Image
查询结果示例

官网查询(社保·公积金)

咨询社保AI助手
0/50

热门标签

更多

文章热榜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