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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缴纳医保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5-22 16:36 · 南宁人社 · 471人阅读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有关商业保险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保障功能,满足参保人员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缴纳医保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我市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购买经保监部门备案的商业健康保险(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以下简称“商业健康保险”)。 

投保人按照自愿原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商业保险机构。 

购买平台:“爱南宁”APP; 

购买方法:参保职工本人登录“爱南宁”APP进行线上购买;如需为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购买,需先进行“医保个账授权”。 

二、允许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医保费 

我市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南宁市参加医疗保险(包括: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以灵活就业人员或退休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所需缴纳的费用。 

缴费平台:“爱南宁”APP,或“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或“南宁智慧社保”APP; 

缴费方法:参保职工登录上述平台进行线上缴费;如需为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缴费,需先进行“医保个账授权”。

三、其他事项 

(一)参保职工可通过登录“爱南宁”APP、“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智慧社保”APP、“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就业社保自助一体机”等平台进行“医保个账授权”,绑定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为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共用人。 

(二)参保职工要如实提供绑定对象的信息,对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欺诈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送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由商业保险机构自主申报,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以协议形式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商业保险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协议约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开展产品宣传,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得利用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管理服务,强化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监管。 

(五)我市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17号)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2日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百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百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pl_56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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