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明晰异地贷款政策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经2018年3月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2日(含当日)开始,在省直、铁路、电力、农垦分中心及省森工林区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主贷人),不再列入市中心异地贷款范围,由本行业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贷款业务。对在各分中心及省森工中心缴存公积金、作为共同还款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中心各办事处正常办理。
二、此项政策在实施之日前,申请贷款职工已与开发企业签订联机备案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或者已办理《批准存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评估通知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资金票据的,仍执行调整前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转载须知:为了社保知识、政策、法律和资讯的普及与分享,社保100网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
转载来源:社保100网,转载链接:https://shebao100.cn/pedia/pl_56388.html
我来说两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