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操作办法
一、登记管理
(一)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或参保关系转入的,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继续按照《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91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不变,同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变更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或其职工在本地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为用人单位或其职工办理参保险种新增(用人单位在本地参加生育保险且在其他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除外),并按规定缴费。
(三)注销登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地不同的,应终止原生育保险参保关系,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同一地区参保;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同步注销其生育保险参保关系;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等注销登记的人员,同步终止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关系。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范围应保持一致。
二、基金征缴
(四)单位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合并征缴,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费率之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保持不变。
(五)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参保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应连续缴纳。用人单位补缴合并实施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执行原政策;补缴合并实施以后费用的,按合并实施后政策核算应补缴费用额度。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收费项目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停止使用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
三、定点管理
(六)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可暂按已签订相应服务协议的范围确定。对拟新增为生育保险定点且已签定本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可签定相应补充协议。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将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考核指标增加到服务协议中。
(七)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各地应加快推进本地就医生育医疗费的直接结算,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用暂执行原政策。同时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支付方式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四、基金管理
(八)财务处理。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事宜,按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九)基金清算及账户处理。各地应在合并实施前,及时完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各项待办结业务,并对合并实施前基金及业务运行情况进行清算和存档。完成基金合并后,原单独设立的生育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收入户、经办机构支出户以及财政专户生育保险基金子账户,要按程序及时撤销。
五、信息及档案管理
(十)信息系统建设。各地应从即日起,按照合并实施要求,开展信息系统改造工作。信息系统应遵循市域范围内统一建设的原则,充分利用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对生育保险相关功能进行整合。
(十一)合并业务档案。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业务档案合并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档案中统一管理,在医疗保险待遇类档案中新增生育保险待遇类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医保发〔2019〕4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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