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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解读

2020-07-09 11:41 ·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57人阅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
一、文件出台背景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

一、文件出台背景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上来,聚力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居民就业工作安排,努力稳企业、稳岗位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及时落实失业补助金政策,支付价格临时补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基本民生功能,确保参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二、工作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有关要求,一是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二是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三是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四是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五是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六是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三、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

四、重要内容解读

1.申领条件。我市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为“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或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2.发放标准。我市参保1年及以上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34.5元参保1年以下,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90.35元。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3.申领程序。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服务窗口向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比对核查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停保状态,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

4.其他要求。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申领条件的当月起计算,在2020年3月至我市政策出台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补发。符合条件月份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文件实施申领失业补助金的时间

申领失业补助金既没有时间限制又有时间限制。“没有时间限制”是指可以随时申领,不要求参保职工失业后必须马上或者在一定时限内申领;“有时间限制”是指作为阶段性政策,失业补助金政策受理期限是在今年3月至12月,失业人员应在12月31日之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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