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试行支付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7号)工作要求,为保障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我们制定了《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 省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附件所列药品目录医保试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两病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两病支付标准,是我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基金的结算基准,各统筹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下相同目录剂型的每个规格只有一个支付标准。
二、药品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按药品甲乙类和规定比例支付。药品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按药品甲乙类和规定比例支付,其余费用患者负担。
三、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已挂网未采购或未挂网的品种,暂不制定支付标准,待挂网采购完成后制定。已经制定支付标准独家品种的仿制药上市时,其支付标准也随之同步变更。新制定或变更后的具体支付标准另行通知。
四、本支付标准试行期原则上为一年,省医保局将按照医保基金成本可控、患者负担减轻的原则,结合药品招采量价变化、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及相关政策衔接等因素开展动态调整。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两病医保支付标准的落地工作,严格执行两病支付标准,并做好与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等现有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的用药保障。要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认识,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重大问题及时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附件:1.国家谈判准入药品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支付标准.pdf
2.其它“两病”药品支付标准.pdf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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