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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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2-26 14:42 ·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 461人阅读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 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

民)卡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17〕54号) 及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率

(一)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 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含生育保险费用0.5%),

个人缴纳1.5%。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执行 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

数,按缴费基数的7%按月缴纳,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一档的,按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的7%按月缴费,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5%,工伤人员本人承担1.5%。

职工本人工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超过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 个人账户划拨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划入:

( 一 ) 3 5周岁(含)以下的参保人,按其缴费工资的2%划入。

( 二 ) 3 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以下的参保人,按其缴费工资的3%划入。

( 三 ) 4 5 周岁以上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的参保人,按其缴费工资4%划入。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 休人员),原则上按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数, 按6%的比例划入。其中,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其核发退休金或养老金作为基数并固化。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不低于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80%,不高于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的300%。

三、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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