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2〕3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更好的满足参保人员对医院制剂的需求,发挥医院制剂在临床医疗应有作用,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京医保发〔2022〕23号),经研究决定规范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院制剂报销目录》(以下简称《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医院制剂报销目录》品种及管理方式
将本市34家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757种医院制剂,纳入《医院制剂报销目录》(详见附件1)。医院制剂实行支付标准管理,销售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发生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付范围;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发生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医院制剂报销目录》所列的医院制剂属于乙类药品,报销比例参照甲类药品执行,纳入总额预算管理。
二、相关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制剂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所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
(二)纳入《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的医院制剂品种,原则上只限在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方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需要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调入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填报《医院制剂信息变更(调剂)备案表》(附件2),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按《医院制剂信息变更(调剂)备案表》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其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医院制剂调剂使用,超出规定期限、数量和范围的,基金不予支付。
(三)对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有质量问题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医院制剂,从《医院制剂报销目录》中删除。对违反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院制剂,基金不予支付。
(四)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医院制剂品种,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到变更通知后,要及时到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系统中进行变更。待国家医疗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同步填报《医院制剂信息变更(调剂)备案表》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及时按照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维护相关医院制剂信息,供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五)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按照《医院制剂报销目录》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的有关规定,做好院内信息系统维护等各项准备工作。
(六)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制剂报销目录》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标准制剂部分》自本通知执行起停止使用。
(八)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医院制剂报销目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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