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
1、政策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对《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中医用材料报销标准进行调整。
2、医用材料报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单项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为80%;单项费用10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新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做了2方面调整,一是调整了单项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标准。从单项费用500元提高到单项费用1000元;二是调整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对单项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医用材料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从70%提高到80%,相应的个人先行负担的比例从30%降低至20%。
4、新政策是否包括人工器官?
此次调整不包括人工器官,人工器官执行原有报销政策。除人工器官以外的医用材料,按照新政策执行
5、集采中选产品如何执行新报销政策?
集采中选产品按照集采中选产品报销政策执行。
6、新政策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
7、本市公费医疗人员是否执行新政策?
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执行。
8、新政策执行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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