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和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1.《通知》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管理,原市人社局(医保办)制定印发了《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意见》(沪人社规〔2017〕4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41号)。此次修订是上述两个文件到期后,予以合并、修订并重新印发。
2.恶性肿瘤门诊大病的医疗范围是否有变化?
按照待遇平稳的原则,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保持不变,仍为:“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3.《通知》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优化完善?
《通知》主要作了三方面的优化完善:
一是在兼顾医疗进步和临床安全规范基础上,将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期限由原18个月调整为24个月,适度延长了待遇享受的时间。同时,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的医疗待遇期限仍保持5年不变。二是从优化服务管理角度出发,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实际,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予以审核延长。三是近年来,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登记办理,已从医保经办机构扩展到了具有门诊大病资质的医疗机构,方便了参保患者。此次修订对上述便民办理举措予以了固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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