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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百科 > 重庆市关于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重庆市关于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19-12-17 16:03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503人阅读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财政局,全市政府办各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驻渝部队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中共重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医改〔2019〕1号)等文件精神,在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配套医保支付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调整经皮选择性静脉造影术等184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经皮选择性静脉造影术等180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执行范围为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颅骨修补术等3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执行范围为全市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表示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的服务内容计价方法为:

1.含:用“含”表示在服务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2.包括: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以下简称“包括”项目),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或说明中规定的计价标准计价。

3.不含: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表列“政府指导价”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5%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二)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不再执行肌肉骨骼系统介入诊疗等3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3)。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管理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见附件1、附件2)

(一)医保属性

此次调整价格的1842项医疗服务项目中,将开腹恶性肿瘤特殊治疗等87项医疗服务项目新增纳入医保报销(其中甲类16个,乙类71个),其余项目按原医保属性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均按统一的医保属性执行。

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中的“包括”项目,其原医保属性与本项目的医保属性一致的,按原医保属性执行;其原医保属性与本项目的医保属性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本项目及“包括”项目的医保属性。

(二)医保支付标准

此次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内涵中的“包括”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按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仍按原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对无原医保支付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按该项目调整前的政府指导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此次调整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医保属性及医保支付标准适用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报销政策仍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医用耗材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医保信息系统中心端在执行日之前将变更的目录信息下发各公立医疗机构,请各公立医疗机构HIS系统作好目录下载及更新工作,并对新增、停用项目作对码处理。区县三级公立医院按照二级标准收费的,在调价半年内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同时,要全面落实12项医改便民惠民举措,推进改善医疗服务3年行动计划,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舒心的医疗卫生服务,增强群众对医改的获得感和对医疗卫生的满意度。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三)严明纪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纪律保障的通知》(渝卫发〔2017〕75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重申和严明纪律要求,适时对各地各单位工作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和监督检查,切实为改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六、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2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

1.经皮选择性静脉造影术等180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颅骨修补术等3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公立医疗机构不再执行肌肉骨骼系统介入诊疗等3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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