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临时开通部分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的通知

局各处室、单位,各相关定点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2〕5号),保障我市参保患者就医 用药需求,现就临时开通部分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通对象范围
原我市具备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临时开 通门诊统筹服务范围(详见附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同步取消原门诊慢性病服务范围。
二、 患者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在我市 临时开通门诊统筹服务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可参照非社区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待遇直接结算。
三、 定点管理要求
(一)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监管。 相关定点零售药店要全面 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认真进行参保人员身份核验,严格处 方审核要求,具备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和就医凭证保的, 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无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的,只可使用个人账户刷卡结算。
(二)落实购药档案管理要求。 相关零售药应当为参保人 员建立保存购药档案,落实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做好购药记录, 确保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相关档案至少保存3年。
(三)推进零售药店定点管理。 此次开通部分零售药店门 诊统筹服务范围为临时性政策,待市医保局研究出台定点零售 药店门统及门特服务范围遴选办法后,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统一 按新办法参加遴选,符合条件的新增相关服务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相关服务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 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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