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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1-07 17:58 ·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 310人阅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2023年1月7日,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2号),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级临时增补)的新冠治疗药物,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医保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8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

三、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根据我省实际,临时增补26个新冠治疗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部门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满足临床救治需求

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同时,新增高流量湿化吸氧治疗、俯卧位通气治疗、互联网+新冠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六、关于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政策落实,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加强门急诊专项保障基金监管,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要建立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必要时可在本地区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之间统筹调剂。对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助,具体分担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七、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经办人员政策培训,优化医保便民服务,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各项经办工作。要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优化拓展医保网厅、医保信息平台功能,切实提升医保信息化服务水平。持续做好慢性病患者用药保障,将医疗机构为慢性病患者开具的慢病长处方用药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要根据需要,及时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能够联网直接结算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并加强协议管理,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等工作。同时,优化医保结算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不因医保结算问题影响政策落实。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市县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八、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文件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将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数据上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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