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园区人社局(人社工作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马鞍山市区每人每月1930元,当涂县每人每月1870元,含山县、和县每人每月17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马鞍山市区每人每小时20元,当涂县每人每小时19元,含山县、和县每人每小时18元。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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