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为响应广大缴存职工诉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因城施策保障住房刚需、合理支持改善性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原缴存时间系数法调整为账户余额倍数法,即:贷款额度=(主借款人账户余额+配偶账户余额)×20(精确到万元)
二、调整贷款申请缴存时间的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调整提取后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提取后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通知执行之前(至2023年1月31日)已办妥抵押手续的贷款业务按原政策执行,其他之前阶段的依职工申请可执行新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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