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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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2023-01-29 16:56 ·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84人阅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普公积金规1号)等规定,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

  在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年审时间

  2023年1月28日-2023年2月28日

 二、开展年审工作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审验

  1.包括对缴存单位基本信息、法人代表和公积金专管员信息、缴存单位开户银行信息、公积金受托银行信息、缴存信息等年度审验内容。

  2.对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是否存在多个缴存账户、非法定年龄缴存,对于因特殊情况继续缴存的职工,单位是否及时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

  3.对单位封存未销户的职工账户进行清理检查,对于封存原因退休、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或符合调动转移、合并账户条件的,缴存单位是否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变更手续。

  (二)缴存单位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1.缴存基数核定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经核定后,年内工资变动的在当年不再作公积金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月缴存额和单位月缴存额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2.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普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鉴于我市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暂未公布,月缴存基数上限暂按照《关于调整2022年度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普公积金发〔2022〕39号)文件规定执行,待2023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确定后再另行通知。

  3.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39号)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1750元(思茅区标准1750元,其他县参照思茅区标准执行),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76元。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普洱市行政事业单位缴存基数核定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普洱市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附件1)进行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中央、省属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核定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参照普洱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核定标准执行。上级部门或财政、组织、人社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或财政、组织、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三)缴存比例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

  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核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缴存单位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度审验缴存申报表(通用版)》(附件2);

  (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核定申报清册》(附件3);

  (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表(行政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附件4);

  (四)《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表(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中的事业人员使用)》(附件5) ;

  (五)《原目标绩效奖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人均1833元/月)2022年1-12月测算表》(附件6)。

  以上申报材料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领取或通过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pegjj.com/)渠道下载。

  (六)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和基数调整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展年审方式

  (一)网上渠道。已开通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的缴存单位可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自行申报办理。(《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网厅操作指南》(附件7));

  (二)柜面渠道。暂未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专管员到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申报。(《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柜面操作指南》附件8)。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按期完成年审工作,未通过住房公积金年审的单位不得办理2023年度的缴存业务,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先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再办理年审和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二)各缴存单位要认真准确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将核定结果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缴存单位年审后,应及时按核定的月缴存金额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专户内,缴存单位中途不得擅自调换缴存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应以转账方式付款,并按规范备注。一笔资金只能为一个单位缴纳公积金,为多个单位代缴公积金的要按单位分别付款缴纳。

  (四)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公积金年审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指定专人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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