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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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3-01-03 17:26 ·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74人阅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助推我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保障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互助共享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公积金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等相关规划的通知》要求,州中心多次与住建部门深入沟通,认真听取意见,并达成多项共识,以发放调查问卷方式广泛征求了12个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意见,在调研借鉴部分城市做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起草完成后按规定向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报备,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进行了法制审查和报备,现已向社会公开发布,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的范围。已纳入我州行政区域内批准实施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和经批准实施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房屋不动产权人,可以提取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明确提取时限及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12个月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缴存职工凭相关票据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个人实际出资费用。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内,缴存职工凭相关票据和资料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在加装电梯中个人实际出资费用。

  (三)规范了应提供的材料。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提取时应提交:①本人身份证、一类银行卡;②房屋不动产权证书;③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个人分摊改造成本实际出资凭据。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提取时应提交:①本人身份证、一类银行卡;②房屋不动产权证书;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据及项目资料。提取人为房屋不动产权人配偶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

  (四)对违规骗提行为实施失信惩戒。要求申请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否则将被纳入个人征信黑名单管理并通报所在单位,5年之内不予办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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