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 “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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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 “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

2023-01-16 17:48 ·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 486人阅读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实 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 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乙 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等 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做好我市“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住院费用医保结算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 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继续沿用《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 ICD 代码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58号)公布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 ICD 代码,按项目付费,暂不按DIP模式付费。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继续落实前期费用保障政策, 严格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待遇享受人员名单,落实 医疗保障待遇,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个人自付部分财政补助。

  二、 做好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结算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 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进行医保结算时,对职工医 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执行同样的报销政策,不设起付 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不区分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 设施、医用材料甲乙类别,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由基本医保 统筹基金按70%报销,不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不计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计入基本医保统 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联网结算门急诊费用增加“新冠 门诊”医疗类别,对该医疗类别在省医保信息平台中按照全 省统一的政策配置相应算法。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定 “新冠门诊”医疗类别且开具的药品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 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该笔医疗费用结算享受专项保障政策。

  参保人员本地就医的,在医疗机构完成系统改造后,实行联网结算。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的,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完成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接口规范 (V2.1) 改造后实行联网结算。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的,全部实行手工(零星)报销。

  三、 做好新冠感染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预付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单列预算。各 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 指导,敦促其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加强对门诊医保基金的预付力度。

  四、 扩大新冠感染收治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范围满足治疗需要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乙类乙管”总体 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根据需要,经申请后,开辟 绿色通道,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治疗能力,能够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的非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 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 (见附件),纳入协 议管理,明确医保药品结算范围需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 疗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明确签订临时专项协议的医疗机构需 按当地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 服务项目,和价格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提供治疗服务。 协议有效期从2023年1月8日后的签订之日起先行执行至 2023年3月31 日。2023年3月31 日或后期执行日期截止 后,签订临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医保服务协议的医疗机 构,如有意愿长期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重新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 加快信息系统的调整

  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统一开通全省起付线等级二级 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卫生院、社区门诊、诊所、村卫生 室等)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冠门诊”医疗 类别,开始时间为2023年1月8日,结束时间暂定为2023 年 3 月 3 1 日。后续新增的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开通服务权限。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 照操作指南,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确保于2023年1 月10日前完成本地所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公立定点 医疗机构开通工作,1月13日前完成本地所有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开通工作。

  六、 切实做好手工(零星)报销工作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督促辖区内医保定点医 疗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各地对于 在系统改造前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冠门诊”医药费用 以及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冠门诊”医药 费用,采取手工(零星)报销的方式予以保障。各地要积极 谋划,调配人手,加快工作进度,及时拨付相关费用,避免造成积压。

  市城区实行业务通办,茅箭区、张湾区、武当山特区、 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市城区参保人 在本市及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冠住院或 门诊”医药费用手工结算资料,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 划拨结算费用。茅箭区、张湾区、武当山特区、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每月向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新冠”病人医保结算费用使用计划,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按月 向茅箭区、张湾区、武当山特区、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拨付“新冠”病人医保结算费用预付金用于保障。

  七、加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疗费用审核结算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应充分运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 子系统及时开展费用审核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 服务行为的监督,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合理合规支出。

  八、 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实施“乙类乙管”后优 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加大 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患者及医疗机构政策知晓率, 为参保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医保结算服务。同时,做好“互联网+” 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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