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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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2023-01-06 16:40 · 汕头市人民政府网 · 301人阅读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我市作为全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之一,“十四五”期间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5000套,需规范已认定及今后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2〕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出台《汕头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规定》共十七条,内容包括规范准入、申请、租赁、监管等方面。

  (一)关于准入条件。明确了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规定运营单位可进一步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并向住建部门报备。

  (二)关于申请流程。一是明确了申请所需资料及申请途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居住材料、劳动合同、不动产登记证等向运营单位提出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属于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二是明确了审核责任单位。规定运营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由运营单位汇总申请人等信息,提交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当预审后提交运营单位审核。同时规定相关责任单位完成审核的时限。

  (三)关于租赁管理。一是规范租金管理。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初次定价或运营期间需调价的,住建部门或运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租金评估,运营单位依据租金评估结果制定一房一价租金价格,并向住建部门报备。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实际租赁价格不得高于报备价格。二是规范租赁行为。规定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最长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同时规定了租金收取方式。三是规范续租及退出管理,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承租人可申请续租,经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同时规定承租人应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及运营单位或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四)关于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住建部门应每年对认定的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准入情况实施检查,市住建部门实施抽查。二是落实运营单位的巡查义务,要求其对承租人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巡查。三是明确巡查、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运营单位或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或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

  三、《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规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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