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公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及《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等省市规定精神,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退休人员(含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退休人员,下同)缴费基数口径调整公布如下:
一、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二、调整我市退休人员缴费基数口径。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公布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缴费基数标准。按省有关通知要求,我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仍按2020年度相关标准,即6122元执行。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36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673元。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2023年度缴费基数为6122元。
四、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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