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因新冠疫情影响,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工作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各县(市、区)医保、税务和医保经办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做好延长缴费期的宣传工作;通过相关媒体、短信、微信、电话、服务前台、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到户、到人,努力做到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应保尽保。
二、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参保人未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暂停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2023年2月28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视为2023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至2023年1月1日零时起。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恢复延缴期间缴费到账参保人的待遇享受资格,并做好待遇追溯相关工作。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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