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转发广东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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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转发广东省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3-01-18 09:55 · 东莞市医保局 · 291人阅读

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分局、卫生健康局,松山湖宣传与社会工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另文下发)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

  (二)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付比例为80%。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本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二、根据自愿原则,有意愿且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备《东莞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东医保〔2021〕52号)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可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临时专项医保协议,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本市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pdf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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