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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3-06-07 17:19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458人阅读
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为认真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职工信息补充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
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为认真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职工信息补充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

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职工信息补充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的内容为准。

(二)行政、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12%,低于5%(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上报州中心审核、批准后调整)。

(三)缴存基数上限按黄南州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889.25元确定;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2023]8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

(四)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为每年七月份,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期为本年度调整之日起至下一年度6月30日。

注意事项:

1.7月份核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将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个人增长的工资全部计入今年的缴存基数中。

2.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人调整的工资增加额为180元,补缴增加额的住房公积金。

3.取暖费、车补不可计入基数范围。

二、完善缴存单位及个人基本信息审核

(一)各单位办理汇缴业务时务必认真核对缴存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等信息,并填报好相关信息报各经办银行。

(二)请各缴存单位及职工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真实有效。各项填报信息需经各单位经办人员及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如因单位及单位缴存职工错报信息产生的公积金相关问题,由缴存单位或职工本人承担。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请及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联系电话:8797659)

黄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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