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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3-06-25 17:50 ·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464人阅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202371日至20246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德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202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136元,确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284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00元。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标准的,按上限标准22284元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1700元执行。

二、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371日起执行,缴存单位应及时核定、调整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

(二)缴存单位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网点或登录网上服务厅(http://dzgjj.dezhou.gov.cn/)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三)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四)申请缓缴的单位,可在恢复缴存后,进行补缴及基数调整工作。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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