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4月我市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成为全国第二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套制发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试点政策措施。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3〕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对象覆盖广泛
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餐饮业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灵活就业且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等。
(二)缴存退出机制灵活
一是缴存方式自由。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个人实际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并随时进行调整。
二是身份转换灵活。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成为在职职工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转换为单位职工账户,申贷时缴存时间及账户余额均可合并计算。在本市已开户缴存的自由职业者和自愿缴存的退役军人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将自由职业者、退役军人缴存账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按照规定接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是异地转移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四是自愿退出便利。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还可随时申请退出灵活就业缴存制度,并销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优惠政策精准多样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低息贷款优惠。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达到申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购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低息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利率为3.1%,夫妻双方最高可贷80万元。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96万元。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的,计算贷款额度时还可上浮10%,最高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是缴存补贴优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除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还可享受0.5%的缴存补贴,年利率可达2%。缴存补贴期限为5年,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退出灵活就业缴存的,补贴终止发放。
三是租房提取优惠。租赁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或一年多次等方式,灵活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贷时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可纳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
四是纳税扣除优惠。在规定范围内缴存的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申报时扣除。
五是人才留青优惠。留青高校毕业生可以将住房补贴、租赁补贴等缴存至公积金账户,纳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联合多部门推出“青年优居计划”,围绕青年群体求职落脚、租房、购房、城市融入等环节,提供“一站式、全链条、全周期”的青年住房服务保障。
(四)使用权益保障有力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所购买的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2.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即满183天),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家庭为首次或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信用良好,具备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符合购房首付款比例要求及我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规定的提取情形,如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等,均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四、办事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业务从开户、缴存、使用到退出,实现了“全覆盖、全流程、全在线”的“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线上办理,也可到各区(市)住房公积金营业大厅现场办理。
五、政策问答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对象有哪些?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快递外卖人员、家政服务人员、餐饮业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零工劳动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灵活就业且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等。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低息贷款优惠。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达到申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购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低息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利率为3.1%,夫妻双方最高可贷80万元。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96万元。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的,计算贷款额度时还可上浮10%,最高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是缴存补贴优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除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还可享受0.5%的缴存补贴,年利率可达2%。缴存补贴期限为5年,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退出灵活就业缴存的,补贴终止发放。
三是租房提取优惠。租赁住房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或一年多次等方式,灵活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贷时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可纳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
四是纳税扣除优惠。在规定范围内缴存的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申报时扣除。
五是人才留青优惠。留青高校毕业生可以将住房补贴、租赁补贴等缴存至公积金账户,纳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联合多部门推出“青年优居计划”,围绕青年群体求职落脚、租房、购房、城市融入等环节,提供“一站式、全链条、全周期”的青年住房服务保障。
3.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所购买的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
(2)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即满183天),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家庭为首次或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信用良好,具备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5)符合购房首付款比例要求及我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4.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如何计算?配偶为单位职工是否可以一并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贷款额度,并取最低值,计算贷款额度时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
(1)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的,可贷额度上浮10%);
(2)按首付款比例计算,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按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家庭首套住房的,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套住房的,夫妻双方最高额度60万元,单人36万元。
夫妻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分别按照上述(1)、(2)条款计算贷款额度,取最低值后再合计,最终确定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一方为灵活就业、一方为单位职工,且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缴存身份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取最低值后再合计,最终确定的贷款额度不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多子女家庭购买家庭首套住房,计算贷款额度时可上浮20%,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96万元;单方最高不超过60万元。
案例:夫妻双方购买家庭首套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款100万元,贷款年限30年。男方主借人A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存满2年,余额3万元;配偶B为单位在职职工并符合贷款条件,缴存基数为4000元,余额2万元。
A计算贷款额度为:
按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计算:3万元×15×110%=49.5万元
按首付款比例计算:100万元×80%=80万元
上述两个计算结果中取最低值,借款人A的贷款额度为49.5万元。
B计算贷款额度为:
按还贷能力计算:4000元×30%×12×30=43.2万元(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按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计算:2万元×15=30万元
按首付款比例计算:100万元×80%=80万元
上述三个计算结果取最低值,配偶B的贷款额度为30万元,AB贷款额度合计后最高可贷额度为79.5万元,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如上述案例中夫妻为多子女家庭,其他条件不变,AB可贷额度在79.5万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为95.4万元,取5000元的整数倍,即最高可贷95万元,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5.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转移到青岛?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6.目前已参加自由职业者缴存的,是否可以改为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
答:可以。试点开展后,在本市已开户缴存的自由职业者和自愿缴存的退役军人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将自由职业者、退役军人缴存账户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按照规定接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7.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后,是否可以将已缴存进账户的金额提取出来?
答:可以。符合我市规定的提取情形,如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租房等,均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申请退出自愿缴存,并销户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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