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关于调整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根据2023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有关要求,加大力度支持缴存人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缓解缴存人租房压力,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每年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总额合计由9600元/年调整为12000元/年。
二、多子女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每年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总额合计为15000元/年。
三、缴存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凭当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自然年内可每月或每隔几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可提取总额。提取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按照一年时间计算提取额度。
四、缴存人在申请租房提取后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年内办理租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影响其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可贷额度,可在其申请贺州市辖区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五、本年度已办理过租房提取业务的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未超过可提取总额的,可继续补提剩余额度。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计算租房提取额度。
本通知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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