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台市关于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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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关于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0-02 17:57 ·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86人阅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领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振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更好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的住房需求,出台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新市民是指未获得烟台市户籍或获得烟台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下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本人及配偶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可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解读: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本人及配偶可按月到公积金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支付房租,每月仅可申请提取一次。

当月提取额按上月汇缴存额计算,发生连续缴存的仅提取上月缴存额(例如10月份发生连续缴存8、9、10月份公积金的,11月份按月提取时仅能提取10月份缴存额,不予提取8、9月份缴存额);申请按月提取后,因发生少缴、漏缴、断缴等不规范缴存的情况而造成的少提、漏提的,不予补提。

本年度内办理过租赁住房提取的新市民、青年人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按月提取。已申请办理按月提取的,则不能再以租赁住房条件提取。

(二)新市民、青年人贷款的缴存条件统一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市民、青年人,可将申贷时点一年(12个月)内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解读: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的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由之前的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属于单位缴存职工的新市民、青年人仍然执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的贷款缴存条件。

贷款额度计算:对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市民、青年人,可将本人及配偶申贷时点一年(12个月)内租赁住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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