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北政办〔2023〕52号)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海市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网签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向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海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北海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等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附件1)执行。
二、合同网签备案
(一)售房企业应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与购房人在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并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办理网签合同备案。
(二)对已在网签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建部门凭《北海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表》以及合同备案资料予以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方式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如确需撤销、解除的或者确认无效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与购房人应及时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公积金申请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北海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的,由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北海公积金中心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附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2.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3.售房企业承诺书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1: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
首付款办理规程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北政办〔202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提取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
(一)提取适用范围
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北海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北海市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网签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北海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以下简称“提取付首付”)。
(二)办理时限
缴存人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到北海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预审及锁定业务,且已办结网签合同备案。
二、提取条件
(一)缴存人符合购房提取条件,并在2024年3月31日前已办理提取预审及锁定业务,且已办结网签合同备案。
(二)支持提取公积金付首付款的售房企业应向北海公积金中心出具《售房企业承诺书》(附件3)。售房企业应当在网签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首付款等内容,明确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及时办理网签合同备案。
(三)缴存人应向北海公积金中心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附件2)。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缴存人签订新建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后,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北海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预审及锁定业务:
1.有效身份证件;
2.已网签的购房合同;
3.售房企业承诺书(售房企业出具);
4.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5.如配偶方需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二)北海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进行锁定,出具《北海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三)缴存人取得《确认表》后,与售房企业核对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中有关首付款的金额,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与《确认表》中锁定金额不符,须将相应条款按《确认表》的金额进行调整;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与《确认表》锁定金额相符,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售房企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四)北海公积金中心获得预售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办结数据后,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锁定及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五、办理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北海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北海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预审及锁定业务,不能代办。
(二)合同中约定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与《确认表》的拟提取购房款锁定金额一致。
(三)办理提取预审及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如已签约“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可解约“按月对冲还贷”后申请提取付首付);已办理提取预审及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业务。
(四)提取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人不可对该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五)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与缴存人及时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公积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解除锁定的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个人账户办理解除锁定:
(一)自动解除情形
1.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转账时,自动解除个人账户锁定。
2.截止2024年3月31日,未申请办结预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的,自动解除个人账户锁定,并由购房人与售房企业协商调整相应合同。
(二)申请解除情形
与售房企业解除合同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合同材料和《确认表》,到北海公积金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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