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人社规[2024]21号)精神,现就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通知如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月19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泰人社规[2024]21号),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靖江市、泰兴市和兴化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2328元)已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将市区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490元(包括海陵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靖江、泰兴和兴化(缴存基数下限为2299元)不作调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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