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发布《通知》的目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明确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特发布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计算口径。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缴存基数上限。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统计部门公布淄博市在岗职工2023年平均工资前,缴存基数上限不变,仍按24683.5元执行。待统计部门公布淄博市在岗职工2023年平均工资后,执行新的上限标准,执行时间仍从2024年7月份开始。
3.缴存基数下限。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经开区调整为22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调整为2010元,高青县、沂源县调整为182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以上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单位缴存比例的调整,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缴存地分中心备案。
三、办理方式
缴存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线下调整为辅的方式,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办理。
(一)线上办理。单位网厅专管员可登录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https://zbzfgjj.cn/hfmiswt/login)办理。
(二)线下办理。未注册单位网厅专管员的缴存单位,可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可选择通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到各服务厅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2024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尚未缴至2024年6月份的缴存单位,应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二)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对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地址、经济类型等)和本单位职工(含封存状态职工)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学历、职称、职务等)予以核实、完善和确认。单位或职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三)缴存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以公告、通知、签字确认等方式及时告知职工本人,同时留存相关资料。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缴存单位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缴存职工核对本人账户余额、缴存明细等信息。缴存人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爱山东”APP、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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