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经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3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3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2023年襄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1826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238元(缴存额为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合计,计算结果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月缴存基数下限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襄城区、樊城区下限为221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221元;枣阳市、老河口市、襄州区下限为1950元,最低月缴存额为195元;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下限为1800元,最低缴存额为18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三)其他
中央和省属驻襄单位在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企业单位可在此区间自主确定。
三、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及时间
(一)已签订“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操作手册》规定程序办理;未签订“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协议”的缴存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及电子文档到所属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
(二)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注意事项
(一)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以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参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可就近到襄阳市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调整业务。
(五)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系。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45、12329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gjj.xiangyang.gov.cn
手机APP:手机公积金、鄂汇办
(六)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
2.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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