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赣州市行政区域外,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均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条件、使用次数认定标准、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利率、流程、担保、偿还等,严格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和提前一次性结清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按照我市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四、本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当我市住房公积金季度末个贷率高于95%(含)时,下一季度起可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业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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