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关于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在购房地无住房,使用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在2024年7月26日前已申请未发放且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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