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代际互助购房
缴存人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其父母和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购房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购房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代际提取应在购房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共同申请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或房屋总价(购房时一次性付款的)
二、以未结清住房贷款的房屋为依据核定住房套数
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根据缴存人本人及配偶贷款住房所在的区、县(市)范围内,未结清住房贷款的房屋套数来核定住房套数。
三、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
对于缴存人本人及配偶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从20%调整至15%。
四、加大对教师和军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
学校在职教师和现役军人、退役5年内的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上浮30%核定。
五、加大组合贷款支持力度
缴存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的,取消“非首房首贷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所需贷款额度的50%”的限制,可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审批贷款额度后,余下贷款额度由组合贷款银行根据商贷政策审批。
六、开展长株潭“商转公”业务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长沙市或株洲市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在能以所购住房设立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该笔商业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5年4月8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2024年3月28日印发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潭金管发〔2024〕1号)、2024年9月9日印发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潭金管发〔2024〕2号)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调整内容相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其执行有效期限调整至与本《通知》保持一致。符合我市两种(含)以上可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情形的,上浮额度不重复累加计算且不超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类情形的最高可贷额度。若国、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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