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 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21〕12 号)等文 件精神,切实维护依托互联网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 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 益,支持新业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全市新业态领域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特编制本指导办法。
一、劳动用工
(一)新业态企业与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 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已建立劳 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业态企业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鼓励双方签订书面非 全日制劳动合同。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劳动者按照约定为新 业态企业提供劳动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新业态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责任。新业态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 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 支付方式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新业态企业通过外包、代理、加盟或其他合作关系将 业务外包给合作单位,或者新业态企业搭建互联网平台供关联单 位(“合作单位”“关联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商)开展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合作商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新业态企业与其合作商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企业依法 依规用工责任,督促合作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通过外包、合作或其他模式,与从业人员建立民事合作关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与从业 人员签订民事协议,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并明确法律责 任和纠纷处理方式。严禁以假外包、假合作、多层外包等形式规 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六)在新业态领域开展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倡导新业态企 业及其合作商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鼓励用人单位选择通过“石家庄市人社业务一体化平台单位网报系 统”官方网站,登录并使用“石家庄人社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二、劳动报酬
(七)新业态企业在制定关于工资支付、劳务费结算等直接 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明确支付(结算)项目、标 准、形式、周期及依法代扣的情形和标准以及各方主体责任,并 充分听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的意见。新业态企业应当督促合作 商落实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劳动者劳动报酬按时足额领 取。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八)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 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结算)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九)新业态企业确定、调整劳动定额,要保证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新业态企 业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制度,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 工资。
(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结算)周期可以按 月、周、日、小时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实行计件制或其他类似结算形式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依法约定,但最长不 超过一个月。
(十一)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严格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结算)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此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 情形下工作的,企业适当给予补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 准的合理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十二)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采用外包、合作等模式,直接与从业人员建立民事关系的,双方可以参照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在协议中协商明确报酬支付有关内容。
三、休息休假
(十三)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进一步完善休息制度,科 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依法确定休息办法。工作时间 (计费时长)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通过停止派单等形式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十四)对于网络餐饮、网络约车、快递物流等涉及交通安 全的新业态行业,新业态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 设置强制休息规则,在当日连续累计工作四小时后,应积极鼓励 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劳动者休息。网络餐饮平台对连续送单超过 四小时的,休息20 分钟后再派单,防止因连续作业产生事故 隐患。
(十五)鼓励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在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经申请批准实行特 殊工时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待岗培训、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十六)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采用外包、合作等模式,直 接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双方可以参照建立劳动关系劳动 者工时制度,在协议中协商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四、社会保险
(十七)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使用全日制和劳务派遣劳动 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企业参保办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业 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如符合条件,个人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企业应当为其参加 非全日制工伤保险。
(十八)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户籍限制。新业态 企业及其合作商积极引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 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企业通过购 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 水平。
五、集体协商
(十九)推动新业态企业工会组建,以重点行业特别是互联 网平台服务业为重点建会领域,积极探索适应网约车驾驶员、快 递员、网约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 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 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切实强化新业态就业群体权益保障。
(二十)推进集体协商,督促、引导产业(行业)工会与行 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服务标 准、劳动保护、意外保险和争议处理等方面开展集体协商,签订 集体合同。
(二十一)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 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企业工会或劳动 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企业工会或劳动 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权益维护
(二十二)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加强劳动关系预警信息 收集和报告。密切关注新业态领域发展变化,对突发情况开展预 防和应急反应,加强对其用工模式和趋势等问题的调研分析,要 督促新业态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新业态企业建立集体协 商制度,及时处理因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案件,切实维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
(二十三)各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受理条 件的投诉、举报,应依法受理,加大对新业态行业违法行为的监 管力度。对使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多,存在用工风险隐患的重点企业,视情况可对企业进行约谈警示,引导企业及时规范整改。
(二十四)推动新业态领域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 指导新业态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提高争议调处质效,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二十五)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 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快立快审快处。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形,要会同法院、司法、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发挥“一站式”多元化调处机制作用,畅通法律援助救济渠道,加大劳动权益救济力度。
七、其他
(二十六)本指导办法适用于在石家庄市登记注册的新业态企业及其在石合作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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