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军后财〔2018〕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碳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和保障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规范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
二、本通知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和纳编的原社会招聘文职人员,以及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的实施意见》由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军队用人单位,是指与文职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三、军队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管理相关工作。
军队用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文职人员参保登记、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文职人员社会保险费。
军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负责办理文职人员参保登记、关系转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办理文职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
四、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分别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的工资总额和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国家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经费按照供应保障渠道逐级计领。
五、军队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文职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军队服务津贴、特殊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西藏特殊津贴和驻港澳部队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和奖励工资。文职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按照本人上年度在军队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新招录聘用文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按照当年每月本人的工资收入确定。
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采取补助方式随本人工资发放,由军队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补助标准,按照文职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文职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所在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六、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军队用人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军队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文职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所在地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医疗保险,下同)。文职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效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文职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军队给予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数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八、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不含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文职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息职业病的,军队用人单位、文职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按照国家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不适用工伤保险,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九、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文职人员辞职、被辞退以及与军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女性文职人员生育时,按照国家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等待遇,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收入的,由军队用人单位补齐差额。男性文职人员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时,按原国家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十一、文职人员被军队招录聘用后,军队用人单位和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和关系转续。
十二、文职人员辞职、被辞退以及与军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的,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关系转续。
十三、军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及时办结登记手续。
军队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按照国家和军队保密有关规定,凡涉及单位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军队用人单位免予提供。
十四、军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本单位文职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军队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文职人员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军队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及其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支持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和提供方便,按照规定落实文职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原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原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社会保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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