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出台“社保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行为将受联合惩戒!
我市出台“社保黑名单”制度
严重失信行为将受联合惩戒
听说过“征信黑名单”“贷款黑名单”,那您听说过“社保黑名单”吗?近日,市人社局出台《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无论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还是参保人员,一旦在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当中出现严重失信行为,都将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受到跨部门联合惩戒。
《办法》对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范围有着十分严格的界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及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认定,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一旦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河南焦作)”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并将严重失信人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材料按相关程序报同级信用工作机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后,失信主体会受到诸多限制,比如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乘坐一些消费型交通工具等,甚至会影响到日常生活。
那么,失信之后是不是就完全无法挽回了呢?该负责人介绍:“首先,我们在认定程序上有着严格的信息审查机制,确保严重失信人的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在被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之前,我们会通过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才会作出列入决定。其次,失信主体按时整改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确认后,符合限期整改或信用修复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将核查结果告知信用工作机构,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人名单。同时,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社会保险牵动千家万户,关乎群众利益。开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为社保基金加上了一道“安全锁”,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市人社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和参保企业,一定要重视自己的社保信用管理。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玲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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