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调整

12月29日,记者从苏州市医保局获悉,苏州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将进行调整。
调整后,苏州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共有3个门诊慢性病,分别是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阻塞性肺病。
据悉,综合考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以及相关病种每年人均费用情况,新增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80%,费用限额2500元。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认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可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予以诊断和认定,并由医师或医院医保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输诊断信息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参保人员即可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的开设相应临床科室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作为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认定机构。具体名单可咨询各地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展相应门诊慢性病治疗。参保人员可选择能够满足就医需要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慢性病治疗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可在B级及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划卡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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