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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团购”火热 跟团买到假货怎么办?

2023-01-08 15:12 · 金陵晚报 · 549人阅读

  □金陵晚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

  “社区团购”如火如荼,跟着“团长”买买买却发现到手的是假货,怎么办?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虚假宣传并从中获利的“团长”被判“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在第七届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该案例获得一等奖。

  "社区团购"买"无印良品",到手一看非正品

  2020年时,市民刘女士(化姓)通过“社区团购”微信群,花169元购买了“无印良品床上四件套”产品。根据“团长”介绍,这批货是因为疫情原因无法出口,优惠销售。刘女士收到货后,拿到无印良品门店扫码验证,但店员无法扫出该商品,于是她在微信群中要求“团长”退货。刘女士称,自己提出退货要求后不久,就被“团长”踢出了微信群,自己到市场监管局查询商品真假,再次确认案涉商品是假货。刘女士在起诉前投诉了两个月,“团长”一直拿不出商品的质检证明,于是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团长”退一赔三,也就是说要退169元,再三倍赔偿507元。

  一审时,“团长”朱女士(化姓)并未参与诉讼,被判败诉后,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朱女士称,自己虽然是“团长”,但并不是销售者,自己仅仅是商品在“社区团购”这一平台的推广人员,是“帮卖”行为。在这个“帮卖”模式里,每增加一位通过“团长”的推广链接成功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团长”可以取得相应佣金,但帮卖商品的价款接收、发货、售后均与“团长”无关。另外,她还指出,买家明明已经知道商品属于“代工产品”,自己并没有卖假货,请求法院驳回刘女士诉请。

  “团长”身份怎么算?从中获利的是“销售者”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朱女士作为帮卖团长,以推广商品链接方式赚取佣金,具有销售行为长期性、销售货源不固定性、直接面向群成员销售、以营利为目的等特点,符合销售者的要素特征。同时,朱女士在微信群中直接发布商品链接让群成员接龙购买,直接收款和负责协调售后服务,虽然其主张仅是参与帮卖的销售推广者而不是销售者,但其并未向买家明示,买家足以认为其交易的对象就是“团长”朱女士。在“团长”不能证明其已经通过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的情况下,买家主张“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的,应予支持。

  “团长”作为销售者,在向团员推销商品时,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商品的品牌、质量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最终,法院认为,该案中买家基于“团长”的虚假宣传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团长”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全额支持了买家诉请。

  注意!“团长”帮卖获利且有欺诈行为,要承担销售者责任

  近日,第七届2022年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揭晓,南京法院共有8篇案例分析获奖,该案例获得一等奖。

  近年来,因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和新冠疫情叠加的影响,社区团购成为时下流行的消费模式。该种模式在提振消费的同时,也带来消费者维权难题,其中团购团长应否承担销售者责任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难题。

  法院认为,依据是否获利,团长可以分为好意施惠型与有偿帮卖型两类。其中,好意施惠型团长不承担销售者责任;对于有偿帮卖型团长,若其无法举证证明其已通过足以使团员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应承担销售者责任;若其已经尽到标明义务,则应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能、目的、行为等因素,对团购交易过程作实质性审查,从而判定其是否承担销售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例时指出,该案的价值在于厘清销售者责任的边界,为实践中的模糊认识作出规范性指引,为社区团购新业态如何规范经营提供法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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