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失业保险待遇今年起上调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精神,2023年1月1日起,泉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统一调整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此次调整,在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原有的1372元/月—1568元/月提升至1764元/月;在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原有的1267元/月—1448元/月提升至1629元/月。
此外,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此次调整,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泉州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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