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调整政策解读
近期,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出台了《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鉴于灵活就业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尚属试点工作,为防范资金风险,我中心通过调研学习试点城市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榆林市实际情况,优化了多项贷款政策,现对此办法中需要明确和调整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解读一: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为本地缴存、本地购房、本地贷款
★规定: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贷款。
例如:张某为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解读二: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规定:为体现“多缴多贷”,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
例如:
1.张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其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则张某和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张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为单缴存人员(未婚、离异未再婚或已婚但配偶方未缴存存或未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的人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解读三:调整贷款前缴存时限
★规定:申请贷款前参与缴存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月且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例如:张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按时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24个月。
解读四:调整灵活就业人人员贷款首付比例
★规定:已支付不低于30%的购房首付款或具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例如:张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购买价值80万元的住房,至少需支付80万元*30%=24万元的首付款。剩余可贷额度再根据最高额度、可贷额度测算公式、还贷能力、所购房屋状况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取最低值)。
解读五: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次数
★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仅限于首次公积金贷款,不支持二次公积金贷款。
例如:张某,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我中心不予受理。
解读六: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商转公”贷款
★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商转公”贷款业务不予支持。
例如:张某,有一笔住房商业贷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我中心不予受理。
解读七: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期间断缴、停缴的处理办法
★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出现断缴、停缴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市中心有权提前回收贷款资金或者按照同期受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算贷款本息。
例如:借款人张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完成后,故意停缴公积金3个月以上,我中心催收人员将告知若不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将强制结清公积金贷款,或按受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核算期每月还款本息。
解读八:《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涉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开户的,按旧政策规定的缴存时间条件申请贷款(申请贷款前须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其他条件均按新政策执行,该政策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止。
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开户的,按新政策规定申请贷款。
例如:借款人张某,2023年10月1日之前在我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其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申请公积金贷款,满足贷款前6个月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新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受理该笔贷款。
借款人张某,2023年10月1日之后在我中心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其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新政策规定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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